关于存量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关于存量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运用, 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 现就存量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存量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贷款。
二、我行将与存量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 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贷款可不转换。
三、我行工作人员将陆续与相关客户联系,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适时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转换的相关要素和签订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对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进行转换。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1年期限LPR=4.15%, 5年以上期限LPR=4.8%) 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 , 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五、自2020年8月27日起,将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统一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若批量转换之后,客户对转换结果有异义,可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到我行转回或与我行协商处理。贷款定价基准撤销转回操作仅能办理一次,2020年12月31日之后将不能再次转换。如有其它疑问,请咨询您的客户经理。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为准。相关内容敬请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